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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特定品種清單 期貨有哪些特定品種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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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特定品種是指中國證監會批準,允許境外交易者參與的期貨品種。這些品種包括:

  • 鐵礦石
  • PTA
  • 棕櫚油
  • 原油
  • 國際銅
  • 20號膠期貨
  • 豆一
  • 豆二
  • 豆粕
  • 豆油
  • 菜粕
  • 菜油
  • 花生

期貨特定品種開戶門檻

期貨特定品種的開戶門檻如下:

品種 門檻
原油 50萬
其他品種 10萬

注意: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豁免開戶門檻,例如:

  • 近一年內累計50個交易日有成交經驗
  • 擁有相關專業資格證書

期貨適當性品種一覽表

除了期貨特定品種外,還有一些期貨品種被劃分為適當性品種,需要經過風險評估后才能開戶。其中包括:

品種 門檻
普通商品期貨
商品期貨特定品種 原油:50萬
其他:10萬
期權品種 原油期權:50萬
其他:10萬
金融產品(中金所品種) 50萬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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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導航:

  • 2024年轉基因玉米品種有哪些
  • 期貨所指的合約與日常生活中的合同是不是一回事?
  • 期貨1809是什么意思

2024年轉基因玉米品種有哪些

在2024年,轉基因玉米技術取得了顯著進展,帶來了多種具有特定性狀的轉基因品種。 以下是幾個例子:1. 抗蟲害轉基因玉米:這種品種通過基因改造,能夠抵御常見的害蟲,減少了對化學農藥的依賴。 這不僅減輕了對環境的污染,還提高了玉米的產量和品質。 2. 高產轉基因玉米:通過基因優化,這種玉米品種能夠實現更高的產量,有助于緩解全球糧食需求壓力,確保糧食供應的穩定性。 3. 營養強化轉基因玉米:基因技術使得這種玉米品種富含額外的營養成分,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健康的食品選擇,有助于改善人們的飲食結構和營養狀況。 這些轉基因玉米品種在2024年展現出了巨大的潛力和價值,不僅提升了農業生產的效率和質量,也為解決食品安全和環境問題提供了新的途徑。

期貨所指的合約與日常生活中的合同是不是一回事?

期貨合約期貨合約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訂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實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標準化合約。 期貨合約的標準化條款一般包括:(1)交易數量和單位條款。 每種商品的期貨合約規定了統一的、標準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統稱“交易單位”。 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小麥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5000蒲式耳(每蒲式耳小麥約為27,24公斤),每張小麥期貨合約都是如此。 如果交易者在該交易所買進一張(也稱一手)小麥期貨合約,就意味著在合約到期日需買進5000蒲式耳小麥。 (2)質量和等級條款。 商品期貨合約規定了統一的、標準化的質量等級,一般采用被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商品質量等級標準。 例如,由于我國黃豆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例比較大,所以在日本名古屋谷物交易所就以我國產黃豆為該交易所黃豆質量等級的標準品。 (3)交割地點條款。 期貨合約為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指定廠標準化的、統一的實物商品的交割倉庫,以保證實物交割的正常進行。 (4)交割期條款。 商品期貨合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一般規定幾個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選擇。 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為小麥期貨合約規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交易月份進行交易。 如果交易者買進7月份的合約,要么7月前平倉了結交易,要么7月份進行實物交割。 (5)最小變動價位條款。 指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報價所允許的最小受動幅度,每次報價時價格的變動必須是這個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 (6)每口價格最大波動幅度限制條款。 指交易日期貨合約的成交價格不能高了或低于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一定幅度。 達到該幅堿則暫停該合約的交易。 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小麥合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為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20美分(每張合約為1000美元)。 (7)最后交易日條款。 指期貨合約停止買賣的最后截止日期。 每種期貨合約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約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約的買賣,準備進行實物交割。 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玉米,大豆、豆粕,豆油、小麥期貨的最后交易日為交割月最后營業日往回數的第七個營業日。 除此之外,期貨合約還包括交割方式、違約及違約處罰等條款。 期貨上市品種,指期貨合約交易的標的物,如合約所代人的玉米、銅、石油等。 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丁做期貨交易、在眾多的實物商品中,般而言只有具備卜列屬性的商品才能作為朗貨合約的上市品種一是價格波動大。 只有商品的價格波動較人,意圖回避價格風險的交易者勻需要利用遠期價格先把價格確定下米。 如果商品價格基本不變,比如.商品實行的是壟斷價格或計劃價格。 商品經營者就沒有必要利用期貨交易固定價格或鎖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 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是以商品供需雙方廣泛參加交易為前提的、只有現貨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圍進行允分競爭,形成權威價格。 二是易于分級和標準化。 期貨合約事先規定了交割商品的質量標準,因此,期貨品種必須是質量穩定的商品,否則,就難以進行標準化。 四是易于儲存、運輸。 商品期貨一般都是遠期交割的商品,這就要求這些商品易于儲存、不易變質,便于運輸,保證期貨實物交割的順利進行。 根據交易品種,期貨交易可分為兩人類: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 以實物商品,如玉米、小麥、銅、鋁等作為期貨品種的屬商品期貨。 以金融產品,如匯率、利率、股票指數等作為期貨品種的屬于金融期貨。 金融期貨品種一般不存在質量問題,交割也大都采用差價結算的現金交割方式。 我國禁止金融期貨交易,只進行商品期貨交易的試點,上市品種主要有銅、鋁、大豆、小麥和天然橡膠.現附兩種期貨合約供參考。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小麥期貨合約 交易單位5000蒲武耳 最小變動價位 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張合約12.50美元) 每日價格最大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 波動限制20美分(每張合約1000美元〕,現貨月份無限制 合約月份7、9、12、3、5 交易時間上午9:30~下午1:15(芝加哥時間),到期合約最后交易日交易截止時間為當日中午 最后交易日交割月最后營業日倒數第七個營業日 交割等級2號軟紅麥、2號硬紅冬麥、2號黑北麥、1號北春麥,替代品種價格差距由交易所規定海南中商期貨交易所(CCFE)天然橡膠合約 交易單位:每張5噸 最小變動價位:每張合約25元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每張合約價格波動不高于或不低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2000元 合約月份:1、3、4、5、6、7、8、9、10、11 交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1:30(北京時間,節假日除外) 最后交易日:交割月最后營業日往回數第十個營業日 票據交換日:交割月最后營業目往回數第三個營業日 交割等級:符合GB8081一87國產一級標準橡膠(SCRS),國際標準綠皮進口3號橡膠(RSSS3) 交割地點:海口、上海、湛江、青島、天津、昆吸 交易保證金:交易金額的5% 交易手續費:每張15元 實物交割手續費:每張100元根據《民法通則》 合同(參考英譯: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在特定條件下對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紀錄,只要是沒有違反法律,沒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條文,雙方自愿訂立,沒有傷及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出讓方對標的物有處分權,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沒有出于欺騙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也就是協議,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意。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里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表現在: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以下是我國的合同法總則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

期貨1809是什么意思

期貨1809的含義是一個具體的期貨合約代碼,表示特定商品的期貨交易品種、交割月份和交易時間等信息。具體含義如下:

期貨合約代碼通常由兩部分組成,即商品名稱和交割月份。 其中,“期貨”表示的是一種金融衍生品,即基于未來某個時間點交割某種基礎資產的合約。 而“1809”則代表了交割月份的具體信息。 在這里,“18”代表年份,即2018年;“09”代表月份,即9月交割的期貨合約。 因此,“期貨1809”指的是在2018年9月份交割的期貨合約。

具體到每一個期貨品種,其代碼都有特定的含義。 比如,在大宗商品期貨市場中,常見的品種包括銅、鋁、鋅、原油等,每種商品都有自己特定的代碼。 這些代碼可以幫助交易者快速識別不同品種和交割時間的期貨合約,進行交易操作。 在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可以通過買入或賣出這些合約來進行投機或套利操作,以獲取利潤或對沖風險。 同時,由于期貨市場具有較高的杠桿效應,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也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 因此,在進行期貨交易時,投資者需要充分了解市場規則和風險情況,并謹慎決策。

另外要注意,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變動,新的交割月份和新的交易機會會出現,交易者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策略。 如需獲取最新信息或更深入的解讀,建議咨詢專業的金融從業人員或查閱相關文獻資料。